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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權益|有誰為孩童發聲?倡議者黃惠玉廿年堅持 圖阻虐兒悲劇永續

「因為小朋友這個群組的力量很小,甚至不懂得如何坦白自己的感受,相較其他人來說,他們難去為自己發聲」,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幹事黃惠玉如是說。然而這是她卸下記者身分後,加入社福機構最深切的體會,即使在加入社福界廿年後的今天,她仍無法與這感覺與體會切割。她說,這種感覺大概是因為社會上有關虐兒的慘案與悲劇,就像輪迴一樣從沒停止。


回顧近年發生過的虐兒事件多不勝數,每一宗都來得駭人聽聞,甚至一宗比一宗令人心寒。舉例說,2018年的屯門虐殺女童案、本地保母虐打少主案、休班警虐兒案等,以至香港保護兒童會幼童留宿院所「童樂居」,被市民目擊並揭發有職員涉嫌虐兒一事,後來甚至爆出多名職員牽涉其中。每一宗案件都讓人觸目驚心,全城嘩然。





其中,事發於2013年,5歲智障男童楊智維吞冰毒致死案後,此事至今仍無法讓黃惠玉釋懷。她說,當時機構內不少兒科醫生成員有感,社會上有不少父母因為吸毒問題,引致兒童受虐或被忽視的情況,然而楊智維案只是冰山一角,「當時團隊只是簡單在Google搜尋虐兒、毒品等字眼,始發現三年內經已有十數宗同類型的案件發生過。」


「兒童被父母從高處拋下、中毒、體重過輕、嚴重虐待,這都與因吸毒衍生的Hidden harm (潛在傷害)有關」,這些是都黃惠玉當年看到的現況。她誠言,當時外國已就酗酒、吸毒等問題所引致對兒童帶來的潛在傷害而立法,惟香港則沒有。因此她與機構及後與議員商討,甚至把議題送上立法會,讓事件不只要喚起社會對其關注,更重要是讓政府行動。







終於,法改會經過13年討論和研究後提出「沒有保護罪」立法建議,涵蓋受害人家人、傭工等「照顧者」,另外知情不報者同樣有責。雖然立案尚未正式通過,但去年已有很大進展,法改會公布「沒有保護罪」最終報告書,盼政府能接納法改會建議,制定新罪行。各界均期盼該法例可於年內通過,這也是「沒有保護罪」的緣起與發展。


黃惠玉說,當年楊智維的母親及其男友,曾因涉嫌疏忽照顧楊智維而被控,但由於證據不足,結果被撤銷檢控,「要是當時已有就「沒有保護罪」立法,他們也難逃入獄命運。」她續說,「沒有保護罪」不只是要為受虐甚至已死的兒童取回公義,而是讓照顧者們知道他們同有責任。


不過,若法例正式獲通過後,細節如何執行則是另一個問題,包括教師社工與照顧者的關係。黃惠玉提到,當年就「沒有保護罪」曾多次與不同社工組織、團隊,包括社聯等開會及舉行研討會,「社工界當時分開兩派,從事兒童服務的社工較多支持,從事協助戒毒的社工則不太願意。」


她補充,後者認為若把兒童從吸毒父母手中帶走,他們或失去戒毒的唯一動力,「作為站在保護兒童權益的立場上來看,幼孩的確無法保護自己。我們不排除他們毒癮過後真的很愛鍚子女,但父母吸毒時幼兒的確三餐不繼,所以要把兒童帶走是最好方法,也是無奈之舉。」她坦言,這些矛盾至今在不同機構、界別中仍然存在,但法例還是有必要通過。





提到香港保護兒童會「童樂居」虐兒案,雖然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,惟期間反而愈揭愈多涉嫌參與虐童的人士。黃惠玉認為,案件揭示了一些重點,首先是公眾是一個很重要的角色,公眾的參與確實幫到很多兒童。另一點是希望不同界別社福機構,均能訂立「守護兒童政策」,「這個也是我們倡議的東西,至今已有百多個機構參與,希望各界不單純以福利為基礎去提供服務」,確保機構所有員工堅守「不可對兒童性侵、體罰、疏忽照顧、精神傷害」的四大原則。


「童樂居」案的後續事件持續未停,面對著今次令人痛心的案件,黃惠玉只感到百般無奈,回憶事件的始沒時更一度語塞,「與一六年康橋之家案件很似,大家怎會想像到照顧者會如此欺負被照顧者呢」,「政府是否可為童樂居事件設獨立調查的空間呢?」她明白,童樂居事件牽涉問題甚廣,包括在內的員工、對員工的監察、人手比例等,「這些資料政府應有備存,這又可否公開呢?」


兒童權利委員會創於1995年,其為一個關注兒童權益的獨立機構及倡議團體,會址座落被列為一級歷史建築的西區社區中心內。委員會有別於其他大型同類機構,規模很小,據黃惠玉說目前受薪員工也只不過得三名,但此不代表其倡議力量很小,這也是吸引黃惠玉留至今天的原因。


黃分享,前線行動者在工作時或會留意到很多不同問題,局限於崗位、組織背景、受政府支助等,未必能就各種問題即使反應,相反兒童權利委員會的角色則可能補位,「行動上要做起來也比較方便一點。」她形容,委員會就像雨傘的傘位,前線行動者就是支架。近來,她們正籌備聯同廿多家機構,向聯合國遞交香港的兒童權利報告。


除了兒童,當下青年的處況同讓黃惠玉所痛心,「去年有很多在學的青少年入獄,或以不同形式的拘留,這些事件對市民來說可能已經聽慣了,但對青年而言影響很大,因為這樣的人生只有他一人面對。」她說,經歷完2019年社會運動後,委員會曾出聲明關注學童被剝奪接受教育的機會,以及被剝奪家庭生活及由父母照顧的權利,認為只要有這些倡議與聲明有Evidence based (理據基礎),都應該及值得去做。


黃惠玉續說,目前兒童事務委員會仍然是一個諮詢組織,其功能未明顯,甚至未被人所認識。她指,該委員會現由李家超、羅致光出任正、副主席。「政府或認為此安排不錯,因為他們正帶頭關注兒童,但有時候Violation of children right(侵犯兒童權利)可能是政府,所以監察角色一定要是獨立」,期望施政報告提到會設的兒童事務專員,會是一名會聆聽小朋友聲音、站在小朋友立場辦事的專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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